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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6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乌审旗国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乌审旗圣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审旗国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乌审旗圣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7)内0626民初775号原告:乌审旗国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昭日格图,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世杰,内蒙古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审旗圣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法定代表人:乔存厚,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利平,内蒙古赫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乌审旗国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乌审旗圣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乌审旗国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乌审旗圣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截止2017年1月31日利息24224200元(并继续承担起诉后至本金付清为止的逾期利息),合计342242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09年12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为两个月,期限为2009年12月17日至2010年2月16日,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履行还款,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乌审旗国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乌审旗圣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根据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基层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标的额范围的规定,本案标的已超出一审基层法院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乌审旗国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212921元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 健代理审判员  张媛媛人民陪审员  贾耀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郃春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