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5民初2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郭欢欢与登封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欢欢,登封市妇幼保健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5民初2821号原告(反诉被告):郭欢欢,女,1986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登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景俊娜,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如良,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登封市妇幼保健院,住所地登封市少林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崔建锋,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宗周,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帅兵,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郭欢欢诉被告(反诉原告)登封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郭欢欢、被告(反诉原告)登封市妇幼保健院分别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郭欢欢、被告(反诉原告)登封市妇幼保健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郭欢欢、被告(反诉原告)登封市妇幼保健院撤诉。本案受理费199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欢欢负担;反诉费315元,由反诉原告登封市妇幼保健院负担。审 判 长 杨海悦助理审判员 余 博人民陪审员 宗亚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乔梦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