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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5民初2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郭欢欢与登封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欢欢,登封市妇幼保健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5民初2821号原告(反诉被告):郭欢欢,女,1986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登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景俊娜,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如良,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登封市妇幼保健院,住所地登封市少林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崔建锋,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宗周,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帅兵,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郭欢欢诉被告(反诉原告)登封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郭欢欢、被告(反诉原告)登封市妇幼保健院分别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郭欢欢、被告(反诉原告)登封市妇幼保健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郭欢欢、被告(反诉原告)登封市妇幼保健院撤诉。本案受理费199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欢欢负担;反诉费315元,由反诉原告登封市妇幼保健院负担。审 判 长  杨海悦助理审判员  余 博人民陪审员  宗亚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乔梦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