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81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建平、邱作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平,邱作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81执53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平,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邱作祥,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本院立案执行的(2017)浙1181执53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平和被执行人邱作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3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邱作祥银行存款700多元,申请人表示不需要进行扣划,同时查无车辆、房产、工商登记情况。现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关被执行人下落和其他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人民币130000元及利息目前无法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陆方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蒋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