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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民终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鲁树林与王宝权、姚金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鲁树林,王宝权,姚金平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民终6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鲁树林,男,1978年11月8日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吉林省前郭县长山镇六家村,现住前郭县宜居康郡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斯琴,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宝权,男,1966年8月14日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吉林省扶余市三井子镇,现住吉林省前郭县铁西街康宁花园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侠,松原市春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金平,男,1986年4月18日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吉林省大安市海坨乡团结村,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开发区新农小区。上诉人鲁树林、王宝权因与被上诉人姚金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前郭县人民��院(2016)吉0721民初1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1民初1924号民事判决;发回前郭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鲁树林、王宝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713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宋作霖审判员  刘祥芬审判员  迟鹏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段贵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