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4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吴建华与雷光云、余燕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华,雷光云,余燕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4民初216号原告:吴建华,男,汉族,1962年1月28日出生,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清,井研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者,井研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雷光云,男,汉族,1972年10月8日出生,居民,住四川省井研县。被告:余燕惠,女,汉族,1971年5月12日出生,居民,住四川省井研县。原告吴建华与被告雷光云、余燕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吴建华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依法予以免收。审判员 陈 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雷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