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8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周昌茂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昌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C}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琼0108刑初310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焦名源。 被告人周昌茂,男,1957年4月出生,汉族。因本案于2017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9日16时50分许,经事先电话联系,被告人周昌茂在海口市美兰区东湖里40号小区门口,以人民币300元贩卖1小包毒品给林XX,双方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被告人周昌茂处缴获毒资人民币300元、毒品1小包及手机1部;从林XX处缴获毒品1小包。经海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的2小包毒品均检出海洛因成分,从周昌茂处缴获的毒品净重0.46克,从林XX处缴获的毒品净重0.19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昌茂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周昌茂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昌茂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2018年6月1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交付本院) 二、缴获扣押在案的2小包毒品含海洛因成分共计0.65克,予以没收并销毁;扣押在案的毒资人民币300元、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ejd195pkqus8howdj0 案件唯一码 审判员 邝小蕊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法官助理林马珍 书记员林瑾怡 速录员吴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