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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6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苏某、刘某某、陕西博林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第三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苏某,刘某某,陕西博林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第三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6460号原告王某,男,汉族,1959年4月3日出生。被告苏某,男,汉族,1986年1月26日出生。被告刘某某,女,汉族,1985年8月18日出生。被告陕西博林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第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科技四路2号枫林绿洲B区3号楼10101室。法定代表人王傅伟,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苏某、刘某某、陕西博林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第三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25元由原告王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秦 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雪妮打印:扈艳红校对:马媛星2017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