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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21执异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福超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福超,丁焕云,李亮,董雅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21执异7号申请人:李福超。申请执行人:李福超。被执行人:丁焕云。被执行人:李亮。第三人:董雅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福超与被执行人丁焕云、李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福超申请追加第三人董雅欣为本案被执行人。经审查李福超申请追加第三人董雅欣为本案被执行人缺乏相关证据材料及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李福超申请追加第三人董雅欣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陈晓安审判员  欧阳伟审判员  刘理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晏由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