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然、王薇与陕西昊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然,王薇,陕西昊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750号原告:张然。原告:王薇。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军,陕西哲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卫艺娜,陕西哲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陕西昊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吉福。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保军。原告张然、王薇与被告陕西昊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然、王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372.5元。审 判 长 种郁花人民陪审员 薛军茹人民陪审员 马荣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