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刑终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关于原审被告人谭金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金龙,谭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刑终139号原公诉机关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金龙,男,1981年9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湘潭县石潭镇通湖村。2009年7月24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1年6月20日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贩卖毒品罪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11月2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6年11月28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谭金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作出(2016)湘0304刑初38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谭金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依法受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金龙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金龙自愿服从原审判决,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金龙撤回上诉。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6)湘0304刑初38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晖审 判 员 夏文成审 判 员 李柏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曾 苗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