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彭丽琴诉长沙市天心区鼎尚茶餐厅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丽琴,长沙市天心区鼎尚茶餐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181号申请执行人彭丽琴,女。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鼎尚茶餐厅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于2015年8月11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3022号民事判决书并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2000元,执行费50元,以上共计120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鼎尚茶餐厅的银行存款1205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石江审 判 员 荆 钊审 判 员 周洪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韩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