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陆敬宣与江苏洋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敬宣,江苏洋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952号原告:陆敬宣,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启明,宿迁市宿城区洋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洋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洋河镇东郊。法定代表人:江晓栋,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陆敬宣诉被告江苏洋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陆敬宣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敬宣撤诉。案件受理费3972元,减半收取1986元,由原告陆敬宣负担。审判员 周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