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202行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张敏与兴化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敏,兴化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1202行初7号原告张敏。委托代理人刘明亮、左桂,兴化市城区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兴化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法定代表人朱国兵,主任。委托代理人周学友,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徐建庆,江苏兴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敏诉兴化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敏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金红人民陪审员  梁文有人民陪审员  王凤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卜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