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8民终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肖振中、王根明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振中,王根明,肖卫华,姜慧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民终2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振中,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泰和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根明,男,196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泰和县,。原审被告:肖卫华,女,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原审被告:姜慧红,女,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泰和县,。上诉人肖振中因与被上诉人王根明及原审被告肖卫华、姜慧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泰和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6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肖振中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肖振中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肖振中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上诉人肖振中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欧阳骥审判员  李伟杰审判员  龙 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曾 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