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民终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黄祖强、杨世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祖强,杨世容,林春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民终56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黄祖强,男,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上诉人(一审被告):杨世容,女,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林春梅,女,196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上诉人黄祖强、杨世容因与被上诉人林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流市人民法院(2016)桂0981民初2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北流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桂0981民初2129号民事判决,并送达上诉人黄祖强、杨世容。上诉人黄祖强、杨世容向本院提出上诉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祖强、杨世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业忠审判员 梁 冰审判员 钟 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林金茜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