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民初2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魏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2280号原告:魏某,女,1969年0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荣才,庐江县龙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某,男,1967年09月0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魏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05日立案。原告魏某于2017年05月0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对被告夏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判员 杨纯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胡志海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