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24民初2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魏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2280号原告:魏某,女,1969年0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荣才,庐江县龙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某,男,1967年09月0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魏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05日立案。原告魏某于2017年05月0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对被告夏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判员  杨纯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胡志海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