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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龙巨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巨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3刑初15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巨东,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荣昌区看守所。辩护人王宗军,四川博鉴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渝荣检刑检刑诉[2017]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巨东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芮静、被告人龙巨东及其辩护人王宗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2日凌晨,被告人龙巨东携带自制开锁工具,去至荣昌区仁义镇教师楼,采用自制工具开锁的方式进入蒋某家中,将被害人蒋某的VIVO手机一部、现金2000余元盗走。经重庆市荣昌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VIVO手机价值2158元。2017年3月13日,荣昌区公安局民警在四川省安岳县一茶楼内将涉嫌入室盗窃的龙巨东抓获,龙巨东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本案犯罪事实。另查明,案发后,龙巨东赔偿被害人蒋某被盗财物损失10000元,并获得被害人蒋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龙巨东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荣昌区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呈请破案报告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协助书、重庆市荣昌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领条、证明、证人祝某、周某、李某的证言、被害人蒋某的陈述、被告人龙巨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龙巨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龙巨东犯盗窃罪,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被告人龙巨东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龙巨东在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龙巨东的辩护人以龙巨东具有上述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系初犯为由,要求对龙巨东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结合被告人龙巨东的本案犯罪性质、情节及其社会危害后果,被告人龙巨东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对辨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龙巨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17年9月1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龙巨东将其所盗财物退赔给被害人(已退赔1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黄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