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2行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李正凯诉益阳市资阳区婚姻登记管理处民政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凯,益阳市资阳区婚姻登记管理处,XX,王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902行初2号原告李正凯(曾用名李正),男,1986年9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430902198609218017,汉族,益阳市人,住益阳市资阳区沙头镇忠义村第一村民组。委托代理人方美端,湖南省益阳市梓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益阳市资阳区婚姻登记管理处。住所地:益阳市民福路6号。法定代表人尹志红,该处主任。委托代理人马俊,该处副主任,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郑习文,该处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第三人XX,女,1986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430902198611275061,汉族,益阳市人,住益阳市资阳区沙头镇忠义村第一村民组。第三人王寅,女,1984年10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430902198410075020,汉族,益阳市人,住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划香仑村王家咀村民组2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凯与被告益阳市资阳区婚姻登记管理处、第三人XX、王寅民政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李正凯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正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正凯撤回对被告益阳市资阳区婚姻登记管理处、第三人XX、王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李正凯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张文蔚代理审判员 郭 珍人民陪审员 邓东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易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