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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1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原告唐桂华与被告廖金邦、廖招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桂华,廖金邦,廖招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1民初386号原告:唐桂华,男,汉族,株洲县人,自由职业。被告:廖金邦,男,1汉族,株洲县人,自由职业。被告:廖招明,男,,汉族,株洲县人,自由职业。原告唐桂华与被告廖金邦、廖招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原告唐桂华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桂华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桂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原告唐桂华承担。审判员  盛文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