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1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原告唐桂华与被告廖金邦、廖招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桂华,廖金邦,廖招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1民初386号原告:唐桂华,男,汉族,株洲县人,自由职业。被告:廖金邦,男,1汉族,株洲县人,自由职业。被告:廖招明,男,,汉族,株洲县人,自由职业。原告唐桂华与被告廖金邦、廖招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原告唐桂华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桂华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桂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原告唐桂华承担。审判员 盛文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