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02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尹涛先与程国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涛先,程国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433号原告:尹涛先。被告:程国春。原告尹涛先与被告程国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尹涛先于2017年5月2日以程国春现下落不明无法查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尹涛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尹涛先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吴运学审判员 张彦斌审判员 王仁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徐明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