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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02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尹涛先与程国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涛先,程国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433号原告:尹涛先。被告:程国春。原告尹涛先与被告程国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尹涛先于2017年5月2日以程国春现下落不明无法查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尹涛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尹涛先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吴运学审判员  张彦斌审判员  王仁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徐明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