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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兰州黄河律师事务所和熊建刚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黄河律师事务所,熊建刚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838号原告兰州黄河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许大川,系该所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钰人,系兰州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建刚,男,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原告兰州黄河律师事务所诉被告熊建刚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兰州黄河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州黄河律师事务所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黄河律师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1314元,减半收取657元,由原告兰州黄河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卢 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沛璐????????2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