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11民初1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都吉雪、郝景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都吉雪,郝景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2017)辽0111民初1705号 原告:沈阳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立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阳,男,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吉雪,女。 被告:郝景柱,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都吉雪、郝景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元,减半收取即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谭照煦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李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