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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7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吴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7民初6号原告:吴某,女,生于1968年8月7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被告:王某,男,生于1970年5月15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吴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权利处分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长 桂 彦审判员 王淑兰审判员 张丽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梅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