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7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吴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7民初6号原告:吴某,女,生于1968年8月7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被告:王某,男,生于1970年5月15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吴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权利处分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长 桂 彦审判员 王淑兰审判员 张丽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梅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