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18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腾新香与山东宝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腾新香,山东宝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8023号原告:腾新香,女,汉族,1954年09月03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锋茂、朱永,山东创达律师事务所。被告:山东宝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腾新香与被告山东宝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腾新香撤诉。案件受理费644元减半收取计32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晓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