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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民终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原红武与杜岭宝、华有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岭宝,原红武,华有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民终6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岭宝,1983年4月5日生,现住吉林省乾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红武,现住吉林省乾安县。原审被告:华有奎,现住吉林省乾安县。上诉人杜岭宝因与被上诉人原红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2017)吉0723民初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2017)吉0723民初21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杜岭宝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于福桐审判员  邰伟莉审判员  邵国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吴 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