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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1执1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宋云水与刘要希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云水,刘要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1执1193号申请执行人宋云水。被执行人刘要希,地址双峰县。宋云水与刘要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2016)湘1321民初16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要希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宋云水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要希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宋云水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要希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宋云水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鑫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