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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3民初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高晨辉与深圳市乐玛通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晨辉,深圳市乐玛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3民初789号原告:高晨辉,男,198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威县人,农民,现住本村。被告:深圳市乐玛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社区骏丰工业园综合楼B5-1栋A座9B,组织机构代码:91440300305970892R。法定代表人:王得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高晨辉诉被告深圳市乐玛通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高晨辉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网络购物纠纷以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晨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任东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