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民终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清远市威诚物业投资有限公司、清远嘉华大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清远市威诚物业投资有限公司,清远嘉华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民终6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清远市威诚物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思灿。委托代理人:叶俊宇,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艺,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清远嘉华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文锋。委托代理人:谢桂勋,广东金马波士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皓,广东金马波士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清远市威诚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清远嘉华大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1802民初4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1802民初421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清远市威诚物业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943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奕东审判员 巢忠文审判员 成振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周 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