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1090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无法找到被告李某某,迟迟不能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件不宜适应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裁定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以保证案件正确处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 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