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9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冉龙寿与彭仕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龙寿,彭仕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9执130号申请执行人:冉龙寿,男,汉族,生于1950年1月12日,农民,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被执行人:彭仕全,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25日,农民,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9民初3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24日受理了冉龙寿申请执行彭仕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彭仕全支付申请执行人冉龙寿工资款9380元,案件受理费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4月1日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彭仕全在2017年5月30前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冉龙寿书面同意终结(2017)黔0329执13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329执13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凭(2016)黔0329民初37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胡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袁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