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执1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刘安山、宁小云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刘安山,宁小云,广州润诚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17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猎德大道68号广州民生大厦。负责人:黄红日,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刘安山,男,197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被执行人:宁小云,女,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被执行人:广州润诚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新塘镇群星村群贤路155-157号。法定代表人:李玉泉。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刘安山、宁小云、广州润诚服饰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5583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经查,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李刘安山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顺审判员 李 文审判员 冯匡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梁 莹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审批稿纸案号、案由:(2017)粤01执1754号案件处理结果:指定执行签发:核稿:黄顺主办单位和拟稿人:黄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