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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03执1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王辉、吴树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辉,吴树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3执1877号申请执行人:王辉,男,1980年2月19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吴树丰,男,1972年8月4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广丰区人民法院(2014)广民一初字第1383号民事判决书王辉与吴树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辉申请执行标的额10万元及利息2.6万元、诉讼费1535元尚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丰区人民法院(2014)广民一初字第13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未执行到位的标的,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杨爱仙审判员  余少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吕 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