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1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德天立自控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施德机电设备配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德天立自控系统有限公司,沈阳施德机电设备配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辽0111民初1137号 原告沈阳德天立自控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秀芳 委托代理人陈晓锋 被告沈阳施德机电设备配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洪伟 ���托代理人李洪涛 委托代理人胡世林 原告沈阳德天立自控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施德机电设备配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桂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德天立自控系统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晓锋及被告沈阳施德机电设备配套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洪涛、胡世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从2011年底开始接受被告订单,向被告提供可编程控制器及附件等产品。被告收货后不定期的陆续向原告支付货款。至2013年3月累计拖欠原告货款6667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仅在2013年12月支付1万元。此后,原告多次催要余下的56670元的货款,均无结果。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给付货款5667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对欠款的事情承认,对过一次账,数额认可,但原告还有49130元的货款没有给我开增值税发票。。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1-2013年3月间从原告处购买可编程控制器及附件等产品等货物,期间给付了部分货款,余款人民币66670元于2013年3月30日为原告出具欠款说明一份,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又给付了货款人民币1万元。此后双方进行了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56670元,同时原告也有人民币49130元的货款未为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给付货款人民币5667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笔录及欠款说明一份、对账函复印件一份在卷佐证,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买卖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依约提供了可编程控制器及附件等产品等货物,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给付货款。被告未给付货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人民币5667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沈阳施德机电设备配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德天立自控系统有限��司货款人民币566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3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桂萍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李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