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赵彦朋、张世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彦朋,张世苍,王玉峰,刘岩,张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赵彦朋,男,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申请执行人张世苍,男,1967年8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王玉峰,男,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刘岩,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张建新,女,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1102民初35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玉峰、刘岩、张建新在银行的存款359561元或查封被执行人王玉峰、刘岩、张建新相当于359561元的财产(利息以后另计)。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王玉峰、刘岩、张建新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新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杜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