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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2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02执40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杜某某。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502执408号案件的执行。案件执行费50元,由申请人李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快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马文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