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6民初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林阳、王振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林阳,王振伟,刘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6民初1072号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韩秀田,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金潮勇,联社职工。委托代理人:翟晓明,联社法律顾问。被告:刘林阳,男,住淅川县。被告:王振伟,男,淅川天力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被告:刘浩,男,淅川县矿产资源管理站。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林阳、王振伟、刘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供经院长批准的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邓文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 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