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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终2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津友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天津市圣邦骏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津友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天津市圣邦骏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25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津友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与津河交口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1103767607115J。法定代表人:沈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长忠,男,该公司法律事务部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巍,男,该公司法律事务部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圣邦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外环线东津北公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54836066R。法定代表人:王绪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剑锋,天津金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津津友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友乐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圣邦骏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邦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3民初5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圣邦骏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对此,津友乐购公司表示同意。本院认为,圣邦骏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3民初5343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天津市圣邦骏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409元,减半收取2204.5元,由天津市圣邦骏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878元,减半收取2439元,由天津津友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均勇代理审判员  张 泽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唐 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