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执异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36徐州宝基炉料有限公司与徐州华鑫烧结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宝基炉料有限公司,徐州华鑫烧结厂,徐州铁矿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12执异36号案外异议人徐州铁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北郊利国镇。法定代表人王大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权淑明,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权钢,该公司法律顾问。申请执行人徐州宝基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利国村商业街。法定代表人厉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厉伟,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徐州华鑫烧结厂,住所地徐州市北郊利国镇。法定代表人纪韧刚,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徐州宝基炉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徐州华鑫烧结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徐州铁矿集团有限公司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徐州铁矿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称,徐州铁矿集团有限公司、徐州铁矿商贸有限公司、徐州铁矿集团铸业有限公司、徐州华鑫烧结厂是各自独立的法人企业。2014至2016年徐州华鑫烧结厂转账凭证及其会计账证明,至2016年12月31日止,徐州华鑫烧结厂库存铁精粉450吨。2014年6月21日,54张徐州铁矿集团过磅单证明我单位向徐州华鑫烧结厂倒运铁精粉6377.30吨,去掉11.57%的水分后,还剩5639吨,与我单位2014年7月份金属平衡表相一致。至2016年11月,我单位在徐州华鑫烧结厂库存铁精粉仍为5639吨。上述证据能够证实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312财保13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的徐州华鑫烧结厂库存铁精粉6000吨实属我单位所有,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对上述铁精粉的查封、扣押。申请执行人徐州宝基炉料有限公司答辩称,徐州铁矿集团有限公司下辖徐州铁矿商贸有限公司、徐州铁矿集团铸业有限公司、徐州华鑫烧结厂。2014至2016年徐州华鑫烧结厂转账凭证及其会计账显示,徐州华鑫烧结厂购买徐州铁矿集团有限公司铁精粉。54张徐州铁矿集团过磅单显示一秒钟过好几台车,该过磅单是虚假的。54张徐州铁矿集团过磅单显示铁精粉为6377.30吨,而2014年7月份徐州铁矿集团有限公司金属平衡表徐州华鑫烧结厂库存铁精粉为5639吨,该表还有选矿厂铁精粉,说明徐州铁矿集团有限公司金属平衡表不单单是该公司的金属,还应该包括其他公司的金属,从而证明案外人的异议请求虚假,请求法院驳回案外人的异议请求。被执行人徐州华鑫烧结厂答辩称,案外人的异议是真实的,请求法院依法裁决。本院查明,2014至2016年徐州华鑫烧结厂转账凭证及其会计账显示,徐州华鑫烧结厂购买徐州铁矿集团有限公司铁精粉。2014年6月21日,54张徐州铁矿集团过磅单显示铁精粉为6377.30吨。2014年7月份徐州铁矿集团有限公司金属平衡表显示徐州华鑫烧结厂库存铁精粉为5639吨。2016年4月8日、4月25日,本院以(2016)苏0312财保138号民事裁定书实际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州华鑫烧结厂铁精粉3500吨。查封时,徐州华鑫烧结厂法人纪韧刚陈述,铁精粉是徐州铁矿集团铸业有限公司放在我厂内的。2016年5月9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312民初3109号民事判决书,徐州华鑫烧结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徐州宝基炉料有限公司货款1193998.15元及逾期利息等。至2016年11月,徐州铁矿集团有限公司金属平衡表显示徐州华鑫烧结厂库存铁精粉为5639吨。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本案中,查封铁精粉在被执行人徐州华鑫烧结厂厂内。2014至2016年徐州华鑫烧结厂转账凭证及其会计账显示,徐州华鑫烧结厂购买徐州铁矿集团有限公司铁精粉。按照案外人陈述2014年6月21日至2014年7月,徐州铁矿集团有限公司在徐州华鑫烧结厂铁精粉由6377.30缩水为5639吨,但2016年11月,徐州铁矿集团有限公司金属平衡表显示徐州华鑫烧结厂库存铁精粉一直为5639吨,证明徐州铁矿集团有限公司金属平衡表是不真实的,54张徐州铁矿集团过磅单也未在徐州铁矿集团有限公司会计账中显示。查封时,该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认可铁精粉是徐州铁矿集团铸业有限公司的与案外人所述矛盾。综上,案外人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维持本院(2016)苏0312财保138号民事裁定书实际查封的被执行人徐州华鑫烧结厂铁精粉3500吨;驳回徐州铁矿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审 判 长 段晓娟人民陪审员 朱从永人民陪审员 谢昌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荣晨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