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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皖0122执字002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程英虎与王山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英虎,王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皖0122执字00288-3号申请执行人:程英虎,男,1972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王山,男,1972年4月29日生,汉族,住肥东县。现住合肥市。本院作出的[2012]肥东民一初第0029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该案已执行完结。现申请执行人程英虎申请解除对张文群账户的查封(冻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3)肥东执字第0028-2号民事裁定书对张文群账户的查封(冻结)。解除本院(2013)肥东执字第0028-2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执行人程英虎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计振东审判员  杜二平审判员  尹中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