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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民终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晋林与山西省阳泉固庄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晋林,山西省阳泉固庄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民终1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晋林,男,195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阳泉市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生,山西春雷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阳泉固庄煤矿,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河底镇。法定代表人:安年春,职务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存万,山西省阳泉固庄煤矿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明,山西省阳泉固庄煤矿职工。上诉人王晋林因与被上诉人山西省阳泉固庄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2016)晋0311民初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以下基本事实未能查清:1.王晋林在单位值班室居住,山西省阳泉固庄煤矿是否安排其值夜班;2.王晋林在双休日和节假日是否进行加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2016)晋0311民初80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晋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张卫华审判员  贾志强审判员  胡旭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霍乐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