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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执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建华与崔生亮、江苏阿康化肥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华,崔生亮,江苏阿康化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9执746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华。被执行人:崔生亮。被执行人:江苏阿康化肥有限公司。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6)鲁1329财保23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崔生亮名下汽车五辆,现本案执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崔生亮名下汽车五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