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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执15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徐伟玲、詹建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伟玲,詹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1执150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伟玲,女,1972年12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詹建华,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伟玲与被执行人詹建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被执行人詹建华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小型汽车已被本院依法拍卖,扣除案件相关费用后,申请执行人已于2017年4月28日领取到本院转交的执行款59000元及评估费1000元。另詹建华向申请执行人自行交付了2万元,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1执15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孙肖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