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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5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海田等人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海田,杨海云,杨海萍,杨海军,杨海峰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5民特3号申请人:杨海田,男,汉族,1956年某月某日出生。申请人:杨海云,男,汉族,1962年某月某日出生。申请人:杨海萍,女,汉族,1971年某月某日出生。申请人:杨海军,男,汉族,1967年某月某日出生。申请人:杨海峰,女,汉族,1968年某月某日出生。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杨海田、杨海云、杨海萍、杨海军、杨海峰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法定继承纠纷,于2017年4月25日经西宁市城北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被继承人遗留的,位于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3号某号楼5单元某室房产由申请人继承,被申请人均放弃继承其相应继承份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杨海田与杨海云、杨海萍、杨海军、杨海峰于2017年4月25日经西宁市城北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赵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辉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