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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5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彧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5刑初259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彧,男,198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籍贯辽宁省铁岭市,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厦门智慧城置业有限公司员工,住址厦门市海沧区。2017年1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海检公诉刑诉〔2017〕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彧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王彧酒后驾驶闽D×××××号小型轿车沿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至拥军路口时,碰撞前方同车道由贾某1阳驾驶的停在路口等红灯的闽D×××××号小型轿车,造成贾某1阳车上乘客胡某、贾某2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测,被告人王彧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25.04mg/l00ml,已达醉酒标准。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彧负事故全部责任,贾某1阳、胡某、贾某2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贾某1阳报警,被告人王彧在现场等候,如实供述上述罪行。现被告人王彧已赔偿贾某1阳、胡某、贾某2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彧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彧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彧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彧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彧认罪认罚,可酌情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彧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日起至2017年5月2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少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冬荣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