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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3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朱敏与黑龙江嘉德汇地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黑龙江嘉德汇地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3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某,女,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黑龙江嘉德汇地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法定代表人高某,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朱某与黑龙江嘉德汇地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黑龙江嘉德汇地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黑龙江嘉德汇地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151号龙茂小区4栋-1层3号(建筑面积244.27平方米,哈房权证香字第13010737**号)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贵滨审判员  束超英审判员  陈 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 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