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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9执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陈明、周立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周立彬,马颖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9执810号申请执行人陈明,男,汉族,住所地高碑店,被执行人周立彬,地址徐水区。被执行人马颖新,地址徐水区。陈明与周立彬、马颖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2015)徐民初字第19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立彬、马颖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明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周立彬、马颖新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周立彬、马颖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周立彬、马颖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周立彬、马颖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明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609执81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秋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潘 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