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民初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湖北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何锡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锡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1240号原告:湖北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北京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程幸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涛,湖北金卫(十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芳,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被告:何锡玉,女,1977年4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原告湖北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锡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李雪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何锡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锡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9元,减半收取后为65元,由原告湖北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夏妍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