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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2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神木农商行与刘治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治堂,王春英,刘春荣,刘利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2740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丽丽,该公司职工。被告:刘治堂,男,1968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王春英,女,1970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刘春荣,男,1960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刘利强,男,1990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治堂、王春英、刘春荣、刘利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50元,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乔春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虎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