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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民终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孙玲美、罗建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玲美,罗建华,廖敏祥,廖慈祥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民终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玲美,男,1970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吉水县,。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建华,男,1976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吉水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廖敏祥,男,1975年5月7日生,汉族,住吉水县,。上述三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兴、黄波,江西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慈祥,男,1972年5月8日生,汉族,住吉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小兰,女,1969年9月9号生,汉族,住吉水县,,系被上诉人廖慈祥姐姐。上诉人孙玲美、罗建华、廖敏祥因与被上诉人廖慈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水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2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在本案中,原审法院没有全面审查上诉人孙玲美、罗建华、廖敏祥与被上诉人廖慈祥及案外人宋水根三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该债权转让协议中明确载明案外人宋水根对上诉人享有的债权来源于双方2015年3月19日签订的合作协议,而依据该合作协议宋水根是否对上诉人享有债权、对上诉人享有多少债权有待进一步查实。宋水根对上诉人享有的债权是否足以抵偿其欠廖慈祥的800万元债务并未查清。该债权转让协议应当如何履行在查明事实后依法公正处理。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水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2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水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2200元,退回上诉人孙玲美、罗建华、廖敏祥。审判长  李爱平审判员  李伟杰审判员  龙 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曾 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