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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辖终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与沈阳恒森物流有限公司、福建合利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沈阳恒森物流有限公司,福建合利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辖终1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99号七星大厦6层北侧。负责人:刘青桐,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恒森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青街道办事处高明村。法定代表人:王宝臣,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福建合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甘蔗街道滨城大道88号闽侯世茂滨江新城65号楼1935室。法定代表人:章松。上诉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不服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辽0191民初52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汤 涛审判员 马 焱审判员 赵梦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家铭 来源:百度搜索“”